自从1995年2月27日开始,为了获得足够的信息来正确衡量纳税人所属税阶,CRA要求全部加拿大税务居民通过填写T1134表格,与其共享个人在海外的公司以及投资收入。换言之,CRA只是需要知道税务居民的海外收入来源,而并不是额外对这部分收入征税。虽说钱包不用出血,可报税毕竟麻烦,是不是所有的海外公司信息都要申报?不同的公司拥有模式或规模,在申报时又有什么区别?如何申报,或者有没有什么截止日期呢?

首先,向CRA申报海外公司信息,您需要填写至少14页的T1134表格。表格分为一份8页的信息总览表(summary),和至少一份6页的信息明细表(supplement)。 信息总览表,顾名思义,用来填写总结性信息,当中内容包括比如您拥有的海外公司的数目地址运营额,以及您于这些公司的拥有关系,比如是直接全部控股,还是部分间接控股;而明细表则用于填写申报人所持有海外公司的具体信息,内容包括您的主要经营项目,年进出口额,公司运营规模,主要股东以及股权信息等等。需要注意的是,您只有在直接拥有海外公司时,才需要向CRA申报。假设您在加拿大分别拥有两家公司A和B, 公司A直接100%控股公司B,而由公司B100%控股海外公司,那么这个时候,您只需要申报公司B给CRA。 此外,如果您在海外的公司不止一处,您需要为每一处公司额外填写一张明细报表。 比如,假设您在国内只有一家公司,那么按理来说,您只需递交一份明细表;反之如果您在国内有3家公司,那么您理应分别提交三份对应的明细表。

细心的朋友这里可能要问了,什么叫按理来说?又什么叫理应?难道实际中还有什么误差么?还真有。如果您在国内的公司被判定为非经营状态,即没有产生足够的收据或拥有足够的资产,那么您将无需向CRA申报。那么非经营状态的标准又是什么呢?此前,CRA给出的规定是,任何全年产生的收据总量小于10,000,且总资产不超过100,000的海外公司,即为非运营状态。然而,或许是为了减轻CRA自身运营压力,这个数字在2020年后出现了上调,并将收据总量小于25,000且总资产不超过1,000,000的海外公司划为非经营状态。 

这里想要特别提醒大家,虽然CRA只是想通过每年税务居民递交的T1134收集信息,而并非征税,但如果您没有申报或过期申报,都会最终为自己引来一笔数字大到怀疑人生的罚金。可能您身边有多年没有申报还依然健在的朋友,但这些表面的风平浪静都是还海啸的伏笔。同我们之前反复强调的一样,CRA出于查税有成本的考虑,通常会延时追加罚款,这样等罚金加利息数字滚的够大了以后,再一起追回。

另外不得不说的还,有申报截至日期的问题。对于2020税年,海外公司信息需在该公司税年结束后12个月内递交,可就在同年11月27日,CRA又对截至日期做出了调整,需要拥有海外公司的个人在税年结束后的10个月内完成递交。 也就是说,2021年之后,留给大家的申报时间又缩短了。

虽然出于节省时间的考虑,CRA允许申请人通过报税软件,电子上传T1134表格。但总共至少14页的内容也确实繁琐复杂。索性花上一周,忙的晕头转向也没填明白,最后申报还被驳回,不如留出这时间赚自己擅长的钱,把麻烦交给专业人士,半天帮您解决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