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您是在美国工作,因为太太孩子还居住在加拿大或者其他原因仍然是加拿大税务居民:

那么首先,您需要在美国纳税,并获得在美国产生的外国人税务额(Foreign tax credit),并因此在向CRA报税时获得退税。需要注意的是:

第一.
在美国产生的Foreign tax credit,额度不可叠加,如果不在当年使用,便会作废。

第二.
由于foreign tax credit的使用本来就是非常容易出错的。税局对于但凡使用这一credit的纳税人都会特别在意,会对使用人进行查税。

除此之外,如果您常年住在美国,为美国的税务居民,您将不能享受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权利。您在加拿大产生的比如房租、利息等全部收入也必须按非税务居民的条款报税。同时,您的TFSA也不会获得更多额度。虽然TFSA产生的利息不用向CRA报税,但由于此刻的您是美国税务居民,TFSA的收入需报美国税局。

美加虽然接壤,但税法规则差异悬殊。身处两地的您如果对自己的税务问题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,最简单粗暴也绝对有效的方式就要求税局对您的情况做出明确裁决,而不要道听途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