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当税季, 我们都会有一些客人未进行税务咨询和规划,就把房产以低于市场价转给亲属,或直接赠送给父母子女,等到报税甚至出售房产的时候才发现问题。所以,这里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亲属间房产转移的税务注意事项,以避免最终被双重征税的损失。

080801.jpg

亲属(Related person):

CRA把有血缘关系或有婚姻联系的两人判定为亲属, 包括父母,祖父母,配偶父母,配偶祖父母,婚姻配偶或同居配偶,兄弟姐妹,配偶的兄弟姐妹,孩子,继子,以及收养的孩子。

一般来说,叔叔婶婶及侄子侄女被视为not related person,非亲属。 但是税务上,未满18岁的侄子侄女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被视为亲属(related person)进行税务核算。


自住房(Principal Residence)

加拿大税局对自住房出售有税务减免的条款,所以自住房出售或转移对于出让方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影响,对于接受方的影响就是成本价该如何记录的影响,我们会在后续说明。

如果这套房产在从拥有到转让之间,都是您的唯一住房,那么作为出让方,您就不必考虑房屋增值缴税的问题。
如果房产在拥有到转让之间,有一部分时间不是自住房屋,则要以投资房标准,考量非自住期间的收益问题。

080802.jpg

非自住房(Not-Principal Residence )

1. 亲属间低于/高于市场价(FMV)转让

亲属间非市场价转让的情况下,房屋很有可能被双重征税。加拿大税局制定这种条款,主要目的就是引导价格向市场价趋近。如果亲属间转让的房产价格低于FMV,那么出让方须以交易时市场价格计算卖价,购入方则以实际支付价格计算成本。反之亦然。

比如,2017年3月S女士的house市场价值是200万,她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姐姐,一年后,2018年3月,姐姐以250万的价格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。S女士及姐姐都不住在这套房子中。那么 S女士房子的卖价应以200万而不是100万计算,S女士的姐姐买入房屋的成本价按实际支付的100万计算,于是姐姐卖房的时候售价与FMV之间的100万便又作为capital gain计税。如果以S女士及其姐姐为一个家庭来看,这个家庭便会因房屋转让价与市场价的差异,而发生被重复征税的问题。这项条款作为一种惩罚性措施,是不会被返还或抵扣的。

因此,我们的建议是尽量避免亲属间以非市场价格转让房产。

2. 非夫妻间的赠予(Gift)和遗产继承(bequest, inheritance)

由于赠予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财物交换,于是税局默认赠予价格等同于市场价格(FMV)。也就是说,在房产转移发生的时间点上,出赠与接受方都要以市场价格计交易价格,并以此计税。

3. 夫妻间的赠予(Gift)和遗产继承(bequest, inheritance)

然而夫妻间的财产转移会与一般情况有所区别。

加拿大税局规定,不论是有婚姻关系还是common-law,不论是否一方配偶去世还是两人都在世,配偶间的房产转让,价格按成本价计算,而非FMV。也就是说,配偶间的房产转让,不论是赠予还是遗产继承,双方都不需为此缴税。如涉及折旧,还需咨询专业会计师。

此情况只适用夫妻双方都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情况。

考虑到家庭长期税务规划的问题时,某些特殊条件下,会计师也会建议您主动申请按市价计算转让价,这部分由于要参考全面具体的各种收入因素,每个家庭情况都不同,没有普遍参考性,也就不多赘述。

4. 父母与子女间的赠予(Gift)和遗产继承(bequest, inheritance)

这部分需要根据子女是否满18周岁而定。

为避免财产在家庭内部,由高收入高边际税率的一方向低收入低边际税率的一方转移,父母将房产转移给成年子女的行为,在税务上被视为以市场价格买卖的交易行为。而当接收人为未成年子女时,由于子女并没有支付能力,可理解为实质上财产还被父母代管,所以如果子女在接收和出售该房产时都未满18岁,那么售价和成本都计入父母一方,未成年子女不需对这部分卖房收入报税,但由此收入衍生出的后续收入,需要计入子女收入中。

以上便是一些基本的亲属间房产转移的税务计算原则。虽然比较简略,仍希望能给手中持有投资房并计划转移给亲属,尤其子女的朋友一些提示,提早做好税务规划,避免盲目决定之后的税务损失。